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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10-26 10:19:37
謝邀。人在美國,剛下飛機。這是知乎最為人知的一個梗,以此為代表的一批答主科普知識的同時,又凸顯自己的格調(“逼格”),知乎也因此得名“逼乎”。
不過,知乎卻在申請“B乎”這一商標的時候,被商標評審機關認為“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以下為駁回復審決定全文。
關于第44823267號“B乎”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21]第0000217980號
申請人:智者四海(北京)技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XX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4823267號“B乎”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經(jīng)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宣傳,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二、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4691767號“+B”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34927298號“B 寶能 BAONEN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tài)尚不確定。況且,引證商標一、二均已共存。三、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會使普通公眾產(chǎn)生不良的聯(lián)想,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的影響。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的注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所獲榮譽、報道及廣告合同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為在先有效申請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首先,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中均含有顯著認讀文字“B”,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以一般注意力觀察易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近似標識。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復審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手機、顯示數(shù)字用電子顯示屏、人臉識別設備、計時器(時間記錄裝置)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前述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其次,申請商標“B乎”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有悖于社會公序良俗,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不屬于上述法條所禁止之情形。商標評審遵循個案審理原則,申請人所述其在先商標注冊之情形不能成為準予本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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