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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12-04 14:55:42
2月3日,有消息稱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南春”)對“仙劍奇?zhèn)b”商標的注冊申請,在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后,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未獲得支持。新京報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對該消息進行了核實,劍南春方面則回應記者,此次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事件,并不會對企業(yè)的業(yè)務、經營、銷售等造成影響。
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出具的行政判決書,劍南春此前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9年10月27日作出的《關于第34265481號“仙劍奇?zhèn)b”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受理后,在2020年5月15日開庭進行了審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從雙方訴辯的主張來看,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仙劍奇?zhèn)b”商標與其它商標是否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據了解,國家知識產權局之所以對“仙劍奇?zhèn)b”商標作出駁回決定,是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已構成近似標識,容易引起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并且劍南春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區(qū)分這種相似性,因此決定對劍南春在復審商品注冊“仙劍奇?zhèn)b”商標的申請進行駁回。
劍南春則從文字構成、創(chuàng)意來源、含義等多個方面來否認這種相似性,并認為劍南春在酒行業(yè)中具有較高知名度以及影響力,“仙劍奇?zhèn)b”是公司打造的品牌之一,也是公司在先商標的延伸注冊,因此是具有合理來源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過審理后,支持了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判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仙劍奇?zhèn)b”商標與案件中提供的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結論正確,應予支持。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表示,此次案件中的訴爭商標由中文“仙劍奇?zhèn)b”組成,而用于引證的商標由中文“仙劍奇?zhèn)b傳”組成。兩個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等方面相近,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客觀上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認為商品是同一主體提供的,或其提供者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并且劍南春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仙劍奇?zhèn)b”商標經長期廣泛使用,已與劍南春形成特定聯系,相關公眾能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yè)標志區(qū)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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